改善消费环境 共促健康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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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今日,健康和谐消费仍然是一个严峻的话题。在各个消费领域,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直接或间接的因素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事件不时见诸媒体,消费者为此付出的健康代价令人震惊和痛心。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加大,在消费领域的不和谐也逐步加剧。比如假冒伪劣“上山下乡”的新动向,比如危险不安全的消费品和“霸王服务”更多侵害弱势群体与个体现象。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形势,构建新的健康和谐维权格局,从而最大限度地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健康和谐消费有多重含义。首先最重要的,是市场提供的消费产品和服务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健康需求,既包括生理上的需求,也包括心理上的需求;既包括富裕强势消费群体,也包括贫困弱势消费群体。如果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盛行,服务手段尔虞我诈,健康和谐消费的市场环境得不到有效保障,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消费是社会生产的末端,消费中的问题很多源于生产流通环节;正本清源,从根本解决问题,还是要坚持发展,坚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良好型社会。
其次,对消费者本身而言,健康和谐消费应当倡导积极的、理性的和科学的消费观。我们要用科学的消费观消除诸如“乡下人吃不上糖,城里人尿糖”等畸形消费现象,进一步普及消费者各项权利,从而在理念上筑起健康和谐维权的思想屏障。消费者科学意识的普及和提高,不但能减少个体权益所受的侵害,而且能从整体上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消费环境朝好的趋势发展。反之,就像屡禁不绝的傍名牌、盗版,部分消费者的非良性需求实际上纵容了“假恶”的滋生,而“假恶”一旦有了市场,它对消费环境的潜在威胁可能就随时会转化为对健康和谐消费的破坏。这种破坏最终损害的是全体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改善消费环境,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和谐的消费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和谐的消费环境要靠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来保障。只有行政严格执法,行业真心自律,舆论公平监督,群众热心参与,各尽其责,协调配合,这样的市场监管体系才能长治久安,和谐的消费环境才能建立。
改善消费环境,行政执法是第一责任者,义不容辞。今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力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对分散的专项执法网络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建立由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消费安全预警、查办案件、广告监测等专项网络组成的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健全消费维权体系,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加强服务消费维权,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这些举措毫无疑问对改善消费环境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改善消费环境,共促和谐健康是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体现,只要朝着这个目标努力,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能在更深层次更广阔范围取得实效。